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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51%股权,购买李金玉、高建平合计持有的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议案涉及的相关材料,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董事会在发出前述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前,已于适当的时间将完整的材料交予我们审议,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2、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3、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与关联交易有关议案时应适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或其授权主体备案/核准后,经各方协商确定,该等定价原则合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及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综上,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玉敏 赵利新 李永清 邓蜀平2021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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