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西山煤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0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第九章 监管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
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
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
东应当在发生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召集人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
开公告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
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
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如提供网络方式时,由网络方式的提供机构确
认股东身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
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
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
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发行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发行公司债券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回购公司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
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度按下列方式进行表决:
   (一)应选出董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
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
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
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
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
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
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
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
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
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
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
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
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表决权;
   (七)董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
公司首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监事候选
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
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
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
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
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
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
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十四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
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
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
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六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一)无资格
出席会议者;(二)扰乱会场秩序者;(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
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六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
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
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
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
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
权。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
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七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
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
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
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
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九章 监管措施
    第七十一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
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
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
责。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
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二)股
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