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和 2017 年
10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 2017-054、2017-057)。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0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太原市西矿街 318 号西山大厦九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6、主 持 人:董事长王玉宝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总体情况: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代 理 人 ) 共 16 人 , 代 表 股 份
1,763,778,18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971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0 人,代表股份
1,750,483,68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5497%;(2)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294,5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2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49,563,07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7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36,268,5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50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294,5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219%。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
下议案:
议案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本议案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1 选举王玉宝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1.2 选举栗兴仁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1.3 选举郭福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1.4 选举樊大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1.5 选举支亚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1.6 选举黄振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议案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
议案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2.1 选举赵利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2.2 选举李永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2.3 选举曹胜根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2.4 选举周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议案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本议案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3.1 选举王永信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3.2 选举李晓东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3.3 选举孟君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3.4 选举李俊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749,428,0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1864%;
反对 3,30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71%;
弃权 11,049,7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21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0466%;
反对 3,300,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90%;
弃权 11,049,7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944%。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0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752,524,3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3619 %;
反对 20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弃权 11,049,7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38,309,2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7.2938%;
反对 20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18%;
弃权 11,049,7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9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爱珍、王半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