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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4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3-4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隆基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732,403,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8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732,403,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185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289,139,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78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289,139,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7843%。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732,403,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8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732,403,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185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289,139,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78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289,139,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7843%。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刘宁、石薇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684,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58%;反对4,6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14%;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420,6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81%;反对4,6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24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宁、石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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