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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1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3-3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恒益”),在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17日期间接受了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系列《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处罚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及整改情况

(一)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4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聚恒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罚款人民币7,200.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对上述行为认定、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聚恒益已设立专人专岗建立台账进行相关记录,后续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二)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5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聚恒益未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

施,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其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决定。聚恒益对上述行为认定、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聚恒益与当地环保部门保持积极的沟通,同时组织学习并要求聚恒益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贯彻《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展安全环境教育,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三)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6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新建2台石墨化炉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13,3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对上述行为认定、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恒益积极保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反馈情况与进展,同时责令聚恒益相关部门增强内控管理机制与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合规

经营行为。

(四)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30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

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46,700.00元(大写:肆万陆仟柒佰元整)的决定。聚恒益对上述行为认定、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此事项原因在于上述现场检查正值聚恒益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期间,工业废气排放的监测设备临时停运。目前环境监测设备已恢复运行并将运行情况上报当地环保部门,聚恒益将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培训,加强生产运营中的控制与监督。

(五)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7-1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新建2台石墨化炉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聚恒益提出听证申请,经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公开听证审议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466,0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陆仟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待后续足额缴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恒益积极保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反馈情况与进展。聚恒益将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细化落实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六)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8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聚恒益提出听证申请,经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公开听证审议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

罚款人民币257,4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肆佰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待后续足额缴纳罚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此事项原因在于上述现场检查正值聚恒益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期间,污染治理设施临时停运。目前污染治理设施和相关环保监测设施均正常运行。聚恒益将保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强化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修,保障污染治理设施保持运转正常。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公司要求聚恒益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相应整改。公司和聚恒益将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加强环保人员培训,梳理生产过程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制定预防措施并落地执行。公司和聚恒益将加强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强化领导责任落实,追究相关责任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聚恒益目前已启动清洁生产升级改造的相关工作,改造完成后将提高环保及安全生产等相关工艺水平。公司和聚恒益将始终坚持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恒益已足额缴纳(成环罚字〔2023〕DJY 024号)、(成环罚字〔2023〕DJY 025号)、(成环罚字〔2023〕DJY 026号)、(成环罚字〔2023〕DJY 030号)罚款共计97,200元;尚未缴纳(成环罚字〔2023〕DJY 027-1号)、(成环罚字〔2023〕DJY 028号)罚款共计723,400元,聚恒益近期将足额缴纳上述未缴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和聚恒益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和聚恒益的持续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上述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中9.5.1条、9.5.2条、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规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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