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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我们作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虞世全先生为财务专业人士,安国俊女士为金融专业人士,张刚先生为法律专业人士。2021年初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5月18日进行了换届选举,虞世全、张刚、王新元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虞世全先生为财务专业人士,张刚、王新元先生为法律专业人士。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公司任职,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组织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审议议题44项,其中现场会议2次,通讯表决方式7次,现场结合通讯表决2次;召开股东大会4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3次。年度内我们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是否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次)
虞世全1111003
张刚1111002
安国俊43101
王新元77003

(二)会议表决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工作和业务动态,与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办公室沟通顺畅,认真阅读会议议案,积极参与会议讨论,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认为,在2021年度内,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议案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且投了赞成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巨潮资讯网网站及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

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年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类文件的规定,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下表:

时间会议届次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2021年1月4日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3月24日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2020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2/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7、独立董事对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
2021年4月27日七届二十六次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2、关于公司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发表意见
2021年5月18日八届一次董事会对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发表独立意见
2021年7月6日八届二次董事会对公司关于开展证券投资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021年7月15日八届三次董事会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北京雍景羊绒有限公司股权发表独立意见。
2021年8月25日八届四次董事会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021年9月7日八届五次董事会1、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发表独立意见 2、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

2021年度,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股份、董事会换届、董事及高管任职、证券投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利润分配议案、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会计政策变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子公司股权转让、委托理财、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均已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四、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召集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审议各议案,科学、合理地作出相应决策,为公司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2021年度我们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各专门委员会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就公司定期报告、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董监高薪酬发放、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回购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在各个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运作规范。

五、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就租赁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层办公楼事宜与公司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先生签署《房屋租赁协议》。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监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我们通过上网查询银川市金凤区商业办公楼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并查询此次拟租赁的隆基大厦市场租赁价格,对比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价格后认为,此次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由双方协商作价,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予以事前认可。该关联关系认定合规准确,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关联董事参与表决。我们对此次办公楼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无异议。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严格遵循有关法规要求,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未发生对外担保及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度使用完毕。2016年度以后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报告期对外投资及股权收购情况

经过2019年重整以及2020年稳健过度,2021年公司步入开拓进取、业务战略转型的阶段,沿着“羊绒业务+实业投资”双轮驱动模式快速布局,公司于2021 年 3 月设立成都向恒新能源材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增资收购成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收购四川锂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从新能源锂电池材料为切入点进入新能源行业,实施了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

锂项目、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项目的投资、生产及运营;2021年8月份公司切入新能源下游应用端市场,设立上海思瑞凌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阔悬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玖捌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新能源应用所涉的二轮及三轮电动车更换电池业务,以扩宽、协同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2021年11月公司与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成都崇欣信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崇欣信达将其持有的鑫锐恒100%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0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转让完成后由本公司对鑫锐恒进行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鑫锐恒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并计划以鑫锐恒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我们对上述投资高度关切。上述对外投资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发现对外投资活动中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对于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事项,我们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度利润分配做出的不分红、不送股、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信息披露依法合规情况

我们高度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依法合规以及及时性、公平性,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遵从信息披露原则,及时通过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对外发布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相关文件,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我们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动态及重点关注事项情况。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能够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及时传递与沟通相关信息,对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为我们正确判断、独立开展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5、独立董事有关建议被采纳的情况

(1)围绕产业链进行投资,避免多元化投资。

(2)加强新投资项目的管理,使子公司管理符合内控需求。

对于上述合理化建议公司积极采纳。

6、独立董事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在本届独立董事任期内未出现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2022年度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独立履职,认真参加证监会、交易所举办的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与公司的沟通与协作,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更好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虞世全 张刚 王新元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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