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向原实际控制人租赁隆基大厦作为办公地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通过上网查询银川市金凤区商业办公楼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并查询此次拟租赁的隆基大厦市场租赁价格,对比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价格后认为,此次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由双方协商作价,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张刚 虞世全 安国俊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