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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绒: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责任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以前年度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均得到有效整改,报告期内,未发现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确定内控评价主体单位情况

此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东方羊绒有限公司(香港)和江阴绒耀进出口有限公司共三家单位,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合计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100.00%。

因2019年7月9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中银绒业重整申请。

2019年8月23日,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中规定的财产处置范围包括中银绒业本部账面除货币资金、应收出口退税款、对江阴绒耀进出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对东方羊绒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外的全部财产,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中银绒业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财产(包括重整期间新发现的归属于中银绒业的财产、中银绒业取得和可能取得的财产或者权益等)。

2019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银川中院于同日作出(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19年12月25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定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2019年12月26日,银川中院裁定中银绒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根据《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处置财产的相关范围,《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管理人有权在中银绒业重整程序中予以处置的财产,包括中银绒业所有的除货币

资金、应收出口退税款、对江阴绒耀进出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对东方羊绒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外的全部财产。中银绒业财产处置范围内的十六家企业,其中境内十二家子公司,包括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宁夏中银绒业亚麻纺织品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毛精纺制品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纺织品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邓肯绒业有限公司。境外四家子公司,包括邓肯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日本)、ZHONGYIN APPAREL LLC DBA TODD&DUNCAN 和ZHONGYIN (CAMBODIA) TEXTILE CO.LTD,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财产处理范围内的十六家企业“不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清单”中,上述公司自2019年12月31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故此次也不再将上述十六家企业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关联交易控制和财务报告等内容。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授权审批流程运行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第 4 页 共 6 页缺陷类型

缺陷类型财务报表错报 的可能性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
一般缺陷微小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0.1%或人民币310万。
重要缺陷大于微小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
重大缺陷大于微小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1%或人民币3100万。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规定,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至少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1)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2)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

(3)对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

(3)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

以下情形至少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1)对以前发表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的纠正;

(2)审计师发现公司当期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但该错报最初没有被公司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现;

(3)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监督失效;

(4)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5)发现涉及高级管理层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6)已向管理层汇报且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直接财产损失金额重大负面影响

第 5 页 共 6 页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人民币 310万元以下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人民币310万元(含310万元)以上,人民币3100万元以下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人民币 3100万元(含3100万元)以上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2)政策性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并购重组失败,新扩充下属单位经营难以为继;

(5)分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6)中高层管理人员纷纷离职,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7)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

(8)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研究和制定了整改方案和计划,并及时跟进和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自2017和2018年度陆续发现公司在对客户赊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收账款的管理、存货管理等内部控制的管理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导致公司陷入因未清偿到期债务遭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诉讼的纠纷,甚至被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的申请。

银川中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8)宁01破申29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中银绒业重整申请。在各级政府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银川中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我公司《重整计划》。2019年12月26日,银川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在银川中院及管理人的监督下,公司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清偿款项以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款项及抵债股票也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因此公司重整计划已经顺利执行完毕,公司以前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在本报告期已经消除。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优化。

由于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及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不断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建立的部分内部控制不再适用,公司将不断对现有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更新、补充和完善,同时加强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及专项监督的执行力,为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向春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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