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中绒: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5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1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1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转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查封通知书》等文件,控股股东涉及诉讼情况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0106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注册地址: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 1月29 日,原告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签署《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证据 1),约定原告向中银绒业投资299, 999, 999. 7元人民币,认购其发行的新增股份 37,037,037股 A股股票(股票代码000982)。2014年3月19日,原告支付了全部认购资金,双方交易完成(证据 2)。经过中银绒业分红派息 ,截止2017年6月30日,原告持有中银绒业66, 666, 666股股份(证据3)。

被告作为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中信并购基金” )的有限合伙人之一 ,经过两次份额转让后,最终于2016年4月19日持有中信并购基金10000万元合伙份额且已实缴( 证据4、证据 5)。至起诉日 ,被告仍然持有上述10000万元合伙份额。

在上述背景下,2017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函》(以下简称 “承诺函”)并承诺如下 :自承诺函出具之日后的60个自然日内(以下简称 “ 收购期”)某一交易日,被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一次性购买原告持有的36,100,865股中银绒业股份,如在收购期内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上述收购义务,则被告自动放弃其名下持有的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万元合伙份额(即协议所称 “中绒份额” ),以及基于该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利以及可能产生的所有利益,自收购期届满之日(即2017年8月30日)起 ,上述份额及所有权利、利益自动归属于原告或其指定的

关联方,被告无条件配合完成份额转移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上述份额的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同时被告亦承诺,上述份额转让,原告仅享受相关权益,不承担任何该份额上设定的责任或义务,如原告因受让上述份额而遭受任何纠纷或损失的,被告将足额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证据 3)。

上述承诺函于2017年6月30日经被告签章生效,至收购期结束,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收购义务,至起诉日,被告亦未履行承诺函中对原告作出的过户等承诺。故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均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属于实际损失,故应由被告最终承担 。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自2017年8月30日起(含),被告名下持有的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万元合伙份额及份额对应的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投票权等)归原告所有(暂按照2019年5月31日基金每份额净资产0.9636元计算 ,市值共计96,360,000元);份额对应的相关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以上述份额作为担保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质押、保证等)仍由被告承担 。

(2)请求判令被告将上述10000万元合伙份额过户至原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名下,如无法实际履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份额对应的市值金额 ;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上述中绒份额实际过户至原告名下之日止累计应分配的现金金额,暂截至2019年5月31日共计 13, 487, 689. 95 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1,00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而发生的财产保全费5, 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而发生的财产保全保险费110,000 元;

( 以上 1-6项合计金额为110, 962, 689. 95元)

(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民事裁定书内容

因上述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案,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中绒集团下发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2433号},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110,962,689. 95元为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ASHZ001Z0119Q001408C《保担保函》,为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110,962,689. 9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3、查封通知书具体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中绒集团下发编号为{( 2019)粤 03 民初 2433 号}查封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 ,本院根据( 2019 )粤 03 民初 2433 号生效民事裁定书 ,已办理如下查封 :

(1)轮候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

(2)轮候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号 :

0800092793)持有的证券简称*ST中绒(证券代码 :000982,证券类别 :无限售流通股)481,496,444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为36 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

(3)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9%股权。查封期限三年 ,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止。

(4)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大唐饭店有限公司100%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中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1%;中绒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8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占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99%;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全部被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已被11次轮候冻结。中绒集团的股票在解冻前不能在二级市场直接卖出或被平仓。但若中绒集团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股份之后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中绒集团已委托律师应对上述诉讼事项,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查封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