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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绒: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银绒业”)管理人于2019年9月7日披露了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李卫东《委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债务金额6,500,000元及自2018年10月11日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向原告承担违约金650,000元;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向原告支付担保费325,360元及逾期支付担保费产生的违约金26,733.75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担保费之日的违约金;判令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明、马生国、李卫东对上述第一项、二项、三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二项、三项诉讼请求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持有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28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合理费用由上述

六名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9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6民初8194号], 裁定书结果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本案中,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8)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担保费、违约金等,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本案尚未审理终结,故应当中止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目前正在对原告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违约金、担保费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6民初8194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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