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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绒: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7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9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5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凤区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举证、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金花商务中心C座10-11层,法定代表人:胡建中。

被告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申晨。

被告2: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羊绒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告3: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4:马生国。

被告5:马生明。被告6:李卫东。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30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中银绒业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中银邓肯公司)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下称国开基金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410201506100000144号《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下称《投资合同》),约定由国开基金公司向被告中银邓肯公司增资6,500万元,持股比例24.1%,投资期限8年,用于被告中银邓肯公司的“3万绽精纺高支特种亚麻纱、1300万米高档亚麻面料建设项目”;并由被告中银邓肯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率逐年向国开基金公司支付投资收益,同时由被告中银绒业公司为该投资收益的支付承担补足义务;另在上述项目建设期满后,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必须按约定回购国开基金公司持有被告中银邓肯公司24.1%的股权。针对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应向国开基金公司履行的上述回购股权、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义务及支付投资收益补足款、其他资金补足款等义务,其申请原告向国开基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中银绒业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宁担委字287号《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中银绒业公司的上述回购股权、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义务及支付投资收益补足款、其他资金补足款等义务向国开基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约定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应在《投资合同》签订后二日内,按《投资合同》项下

投资总额的0.8%按年向原告支付担保费;投资期间在一年以上,对于首年之后的其他投资年度,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应按当年投资余额及约定的担保费率,在该投资年度起始日前7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该年度担保费。如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一日,应按欠付担保费总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委托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与国开基金公司签订编号为641020506100000144号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的《保证合同》,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

针对原告为被告中银绒业公司提供的前述担保,被告中银邓肯服饰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明、马生国、李卫东分别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同时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28万股股权向原告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2015年12月30日,上述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中就原告所代中银绒业公司偿还《投资合同》项下的股权回购价款、投资收益补足款、其他资金补足款及相应的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等内容均在反担保范围条款中进行约定。同时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中银绒业公司根据《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仅向原告缴纳了首年度及第二、第三担保年度的担保费共计1,898,720元,但自第四担保年度(即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起始日至今,其未向原告缴纳担保费。另因被告中

银绒业公司被多家金融机构起诉,已触发投资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致国开基金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其及原告签发《回购股权通知书》,后要求其提前回购股权。该通知签发后,国开基金公司扣划被告中银绒业公司的6,500,000元资金后,于2018年10月10日扣划了原告在其处的保证金6,500,000元,用于代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履行了部分股权回购款的支付义务。截至目前,原告为被告中银绒业公司代偿股权回购款6,500,000元,国开基金公司在被告中银邓肯公司的投资余额为40,670,000元。原告认为,其作为保证人已根据《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应以剩余投资额40,670,000元为基数应向原告缴纳第四担保年度(即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的担保费325,360元,并应承担逾期支付担保费产生的违约金。本案中原告已将未支付担保费产生违约金的计算依据由以担保费总额5‰/日,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且原告代偿6,500,000元后,有权要求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偿还全部代偿款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有权要求本案反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但经原告催收后,各被告均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上述六名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债务金额6,500,000元及自2018年10月11日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 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违约金

650,000元(按原告担保金额的10%为计算依据);

3. 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325,360元及逾期支付担保费产生的违约金26,733.75元(暂自2018年12月23日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170天>,325,360元x4.35%x4/360x170=26,733.75);并承担自2019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担保费之日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日为计算依据);

4. 判令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明、马生国、李卫东对上述第一项、二项、三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二项、三项诉讼请求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持有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28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6. 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合理费用由上述六名被告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目前正在对原告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

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传票》、《民事起诉状》、《举证、应诉通知书》等。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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