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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绒: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合计116,226,000.00元,并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1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因上述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提出保全申请。本公司于2019年1月4日收到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2018)宁民初108号]及保全结案通知书[(2018)宁执保28号],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0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8月30日收到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108号], 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债务本金99,000,000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2,523,500元,违约金4,702,500元(截至2018年8月31日),共计116,226,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欠付债务本金为基数,以18%/年为标准计付)和违约金(以欠付债务本金为基数,以6%/年为标准计付);

2、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针梳机、精梳机等184套机器设备(详见案涉灵武动押2016-3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和灵武动押2016-6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目前正在对原告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108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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