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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亿:监事会对本公司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对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等程序实施了监督,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严格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对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后,认为: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建立了适应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三、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进行监督后,认为: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内幕交易,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监督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内部监督有效。

六、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82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地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

3、公司监事会在提出审核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后,认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制度要求,及时、公平、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八、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进行监督后,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内控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后,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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