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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亿: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1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现说明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积极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不存在新增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新增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②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实,报告期内,除以资抵债资产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和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重大对外担保事项都有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开发资金和按持股比例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均是正常经营和合理利用资金的需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商品房承购人在商品房交付前的阶段性担保属于商品房销售行业惯例,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担保的同时,承购人以其商品房作为抵押。公司的上述担保行为风险可控,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震坡、王海峰、苏新龙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页无正文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震坡) (王海峰) (苏新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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