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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亿:关于《重整投资协议》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5

股票简称:*ST银亿 证券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1-002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投资协议》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投资人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梓禾瑾芯”)累计支付投资款6.66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3亿元)至公司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投资款25.34亿元已全部逾期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每逾期一日梓禾瑾芯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 公司面临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支付投资款义务超过30日等)而被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的风险。如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则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决定重新更换新重整投资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 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

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0年6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中介机构组成的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公司的临时管理人,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此后,公司临时管理人经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转为正式管理人。2020年10月27日,在宁波中院的监督下,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现场评审,并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最终确定由梓禾瑾芯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其投资总报价为人民币32亿元。同时,遴选出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Punch Motive International NV(比利时邦志动力国际公司)组成的联合投资体、宁波合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备选的公司重整投资人。上述事项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8)。

2020年12月11日,公司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上述事项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9)。现将该协议履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协议》相关约定及履行进展情况

(一)《重整投资协议》中有关投资款缴付的相关约定

1、“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及交割安排”之“(二)投资款的缴付”

梓禾瑾芯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管理人于本条第一款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具体分期付款方式和时间如下:

(1)自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七 ( 7 ) 日内,梓禾瑾芯应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6.47亿元,与梓禾瑾芯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合计为第一期投资款8亿元;

(2)自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裁定批准后,最迟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梓禾瑾芯应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投资款人民币24亿元。

2、“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之“(二)梓禾瑾芯的陈述与保证”之“第3条”

梓禾瑾芯保证其支付梓禾瑾芯转增股票投资款的来源合法合规,与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关,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投资款。梓禾瑾芯应确保最迟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至少人民币15亿元的投资款。在履行完毕前述付款义务后,梓禾瑾芯可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以下简称“书面申请”) 明确后续投资款的支付时间和具体金额(以下简称“剩余投资款”) 所有剩余投资款的支付时间最迟不晚于2021年3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每笔剩余投资款实际支付日期间,梓禾瑾芯尚未支付的剩余投资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届时公布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按日计息,以进行合理补偿。基于该书面申请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支付投资款的,梓禾瑾芯无需承担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协议履行进展情况

2021年1月4日,公司收到管理人通知,截止2020年12月31日,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累计支付投资款6.66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3亿元)至公司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投资款25.34亿元已全部逾期未支付,已构成违约。

二、违约责任

《重整投资协议》之“笫十一条 违约责任”条款如下:

(一)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

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以下简称“违约方”)。

(二)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而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主张赔偿责任。本条笫(四)款对于违约金数额另行约定的,按照相应约定计算违约金。

(三)除本协议笫八条另有约定外,如因梓禾瑾芯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支付义务、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梓禾瑾芯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管理人、银亿股份因梓禾瑾芯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管理人有权继续向梓禾瑾芯进行追偿。

(四)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梓禾瑾芯严重违约,管理人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而不视为管理人违约:

1、梓禾瑾芯单方面终止本次投资;

2、梓禾瑾芯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支付投资款义务超过三十( 30 ) 日;

3、因可归责于梓禾瑾芯的原因而导致本次银亿股份重整或本次投资未能实施;

4、梓禾瑾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重整投资人招募规则规定,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施。

若管理人因本款约定的上述情形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根据需要,管理人有权履行相应程序决定重新更换投资人,新重整投资人(含备选投资人)的投资款与梓禾瑾芯投资款之间的差额由梓禾瑾芯负责补足,管理人有权根据梓禾瑾芯应补足金额没收梓禾瑾芯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或投资款,其余款项

返还梓禾瑾芯。前述经没收的履约保证金或投资款不足以弥补管理人及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管理人有权向梓禾瑾芯继续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返还已登记至梓禾瑾芯或梓禾瑾芯指定的证券账户的转增股票)。

三、应对措施及解决方案

1.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将积极敦促投资人履行投资义务,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尽快支付投资款项及相应的逾期支付利息。

2.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投资人后续履行投资义务的情况,将及时敦促管理人启动重新更换新重整投资人的相关工作。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面临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而被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的风险。如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则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决定重新更换新重整投资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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