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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亿:公司债券2019年度第二十八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1

证券代码:000981 证券简称:ST银亿

债券简称:H5银亿01、H6银亿04、H6银亿05、H6银亿07

债券代码:112308.SZ、112404.SZ、112412.SZ、112433.SZ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公司债券2019年度第二十八次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一九年十月

重 要 声 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它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编制。招商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公司”、“发行人”)于2018年3月12日领取了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新《营业执照》,由“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法律主体未发生变化,公司名称变更前以“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的合作继续有效,债权债务关系、签署的合同不受名称变更的影响,仍将按约定的内容履行。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9-051),公司自查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4月30日停牌1天,并于2019年5月6日复牌恢复交易。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为2019年5月6日,同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银亿股份”变更为“ST银亿”,股票代码仍为“000981”。

2019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后续转让安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5),“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和“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作为特定债券,债券简称

由“15银亿01”、“16银亿04”、“16银亿05”和“16银亿07”相应变更为“H5银亿01”、“H6银亿04”、“H6银亿05”和“H6银亿07”,债券代码保持不变。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招商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招商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存续期内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98号”文核准,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8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5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5日,发行人完成“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原债券简称:“15银亿01”、债券代码:112308,现债券简称:H5银亿01)的发行,发行金额3亿元,发行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截至目前,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兑付“15银亿01”2018年回售本金,未回售部分已通过持有人会议加速到期表决。

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2日,发行人完成“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原债券简称:“16银亿04”、债券代码:112404,现债券简称:H6银亿04)的发行,发行金额7亿元,发行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截至目前,该期债券已通过持有人会议加速到期表决,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兑付“16银亿04”2019年回售本息及未回售部分利息。

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2日,发行人完成“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原债券简称:“16银亿05”、债券代码:112412,现债券简称:H6银亿05)的发行,发行金额4亿元,发行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截至目前,该期债券已通过持有人会议豁免加速到期,但存在发行人未能按照会议议案按期完成全部相应资产质押登记手续的情况;另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兑付“16银亿05”2019年回售本息及未回售部分利息。

2016年8月19日-2016年8月22日,发行人完成“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原债券简称:“16银亿07”、债券代码:112433,现债券简称:H6银亿07)的发行,发行金额4亿元,发行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截至目前,该期债券已通过持有人会议豁免加速到期,但存在发行人未能按照会议议案按期完成全部相应资产质押登记手续的情况;另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兑付“H6银亿07”2019年回售本息及未回售部分利息。

二、重大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交所纪律处分公告

根据发行人2019年9月28日披露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9),发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决定表明,发行人(即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即发行人控股股东)、熊续强(即发行人董事长)、张明海(即发行人副董事长)、方宇(即发行人副董事长)、王德银(即发行人董事兼总裁)、李春儿(即发行人财务总监)、陆学佳(即发行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邱扬(即发行人董事)、谈跃生(即发行人董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

2019年1月31日,发行人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发行人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期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5.7亿元至-6.3亿元。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发行人实现净利润-5.73亿元。发行人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2.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发行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发行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发行人董事长熊续强、副董事长张明海、副董事长方宇、董事兼总裁王德银、财务总监李春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4.对发行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学佳、董事邱扬、董事谈跃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原文(公告编号:2019-189)。

(二)监管函

2019年9月26日,深交所对发行人其他相关董事、时任董事、监事、时任监事:王海峰、王震坡、余明桂、刘权、陆风起、张保柱、朱莹、刘江出具《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64号),监管函表明以上相关当事人在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的相关事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原文。

(三)被债权人申请重整

根据发行人2019年10月10日披露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90),发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公司债权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的《通知书》。通知书称,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宁波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19年4月4日,申请人与发行人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由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469,335.5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申请人对发行人的债权共计1,469,335.50元已届清偿期,发行人由于流动资金紧张,仍未予以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

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

根据该公告内容,有关本次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相关的风险提示如下:

1、目前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发行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2、如果宁波中院正式受理对发行人的重整申请,发行人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宁波中院正式受理对发行人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发行人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发行人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发行人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原文(公告编号:2019-19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约定,招商证券作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提示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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