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2809室,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熊续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明海,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方宇,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德银,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李春儿,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陆学佳,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邱扬,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谈跃生,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亿”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
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期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5.7亿元至-6.3亿元。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ST银亿实现净利润-5.73亿元。ST银亿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ST银亿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ST银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的规定。
银亿控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熊续强、董事兼总裁王德银、财务总监李春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张明海、副董事长方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邱扬、谈跃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学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熊续强、副董事长张明海、副董事长方宇、董事兼总裁王德银、财务总监李春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学佳、董事邱扬、董事谈跃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熊续强、张明海、方宇、王德银、李春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银亿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