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2—060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
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
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交易所纪律处分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内,曾被交易所纪律处分一次。
(一)主要内容
2021年9月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深证上〔2021〕894号”《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是: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重大诉讼未能及时披露等三项违规行为。
责任认定:(1)公司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诉
讼未能及时披露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第11.1.1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的规定。(2)公司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建仁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违规占用巨额资金,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3)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4)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方茂军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出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5)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志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就关联交易保持高度关注,未能督促公司就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披露交易资金支付的真实状况,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6)公司董事会秘书杨海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未能督促公司就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对公司涉诉情况保持关注高度,未能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纪律处分如下:(1)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2)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建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3)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时任财务总监方茂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4)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
总监张志、董事会秘书杨海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相关纪律处分决定后,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积极整改,全面梳理并健全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调整公司董事会人员,进一步规范了公司治理和三会运作机制。同时公司将不断优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合规意识,规范公司运行,建立践行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强化风险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措施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此外,公司已于2021年9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5)就公司被纪律处分及相关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三、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共计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所监管函2次
1、2019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68号”《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1)主要内容
“2019年8月20日,你公司披露《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显示,你公司2019年上半年预计亏损约27,000万元至32,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88.67%至205.09%。8月27日,你公司披露《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19年上半年亏损29,041.17万元,主要原因是销量下降影响所致。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19年7月15日前及时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迟至8月20日才履行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的相关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传达了监管函内容,并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学习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规范意识,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能力。
2、2020年9月23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51号”《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1)主要内容
“2020年1月20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60亿元至90亿元。6月18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19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修正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亏损108亿元至115亿元。6月23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12亿元。你公司迟至6月18日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修正滞后。
你公司在与《2019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的《更正公告》中称,“经公司自查发现,由于会计人员疏忽,将内部交易的抵消未抵消干净,造成2019年一、
二、三季度都出现了收入和成本同时虚增”,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收入、成本分别同时虚増20.87亿元、17.38亿元、18.10亿元,未影响相关利润金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传达了监管函内容,并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学习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规范意识,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公司已加强对财务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注重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培养,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指导公司内控和财务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加强管理层对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会计差错的情况再次发生。对于产生上述错误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已劝其自动离职,他们已在2020年6月底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对于2019年时任财务总监和现任财务总监,公司已经对其进行批评,公司董事会相关成员也对此事进行了检讨。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更正后的《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同时强化对子公司内控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子公司严格执行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公司持续规范运作。
(二)证监会警示函2次
1、2020年7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20]59号”《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主要内容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金浙勇、杨海峰、张志、方茂军:
经查,我局发现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1月20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60亿元至90亿元。6月18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修正为亏损108亿元至115亿元。6月23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实际业绩为亏损111.90亿元,与2020年1月业绩预告中披露金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2019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二、公司在编制2019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过程中,因出现会计差错,导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虚增,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董事会秘书杨海峰、财务总监张志、时任财务总监方茂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在2020年8月7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遵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能力培养,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已于2020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0—048)就警示函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2、2020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20]95号”《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主要内容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金浙勇、杨海峰、张志:
经查,我局发现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截至2020年10月末,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
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逾3亿元,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6月23日,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收购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孚传动”)资产事项,累计支付资金13.8亿元。捷孚传动系铁牛集团关联方,该收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披露与捷孚传动的关联关系,且未按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经查,上述13.8亿元收购款中,13亿元系从第三方拆入资金并多次循环支付累计产生,公司未真实披露资金支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董事会秘书杨海峰、财务总监张志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11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遵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能力培养,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0—079)就警示函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