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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泰汽车: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8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浙0784民初9412号)及《民事起诉状》(以下简称“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参加诉讼。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比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

被告: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动力”)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环兴路415号副楼2层207-212室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杰能动力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二)有关诉讼的事由与理由

被告杰能动力陆续拖欠原告货款,截止2019年7月10日,被告杰能动力应付货款余额474,574,227.70元,此外,向杰能动力发货共1948套电池包仍未结算,金额为75,072,920.08元。共计拖欠货款544,647,147.78元。

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杰能动力向原告支付货款544,647,147.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1,127,982.82元(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此后以544,647,147.7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615,775,130.6元。

2、判令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汽车、金浙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已由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暂未形成终审判决,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永康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浙0784民初9412号的应诉通知书;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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