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在对本次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名连刚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拟提名连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根据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连刚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连刚先生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提名程序、任职资格、选举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连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提名连刚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炳力
卓 敏
孔伟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