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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1:关于在半山半岛项目申报债权被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8

证券代码:400071 证券简称:中弘1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半山半岛项目申报债权被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琼02破02号之五)之决定,三亚中弘弘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弘熹”)、三亚鹿回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回头公司”)等十七家公司也被列为三亚半山半岛项目破产重整范围,根据上述通知书,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对享有的三亚弘熹和鹿回头公司的债权进行了申报,但半山半岛项目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对鹿回头公司的债权申报及管理人不予确认情况

公司与鹿回头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签订了《购买意向书》,并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5月25日向鹿回头公司支付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按照协议约定,“尽调结束后的7日内(该等期限经本公司同意予以延长)如因任何原因双方未能就本次交易最终签署正式交易文件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三亚鹿回头应当将交易保证金返还给本公司。鹿回头公司未能及时将交易保证金返还给本公司的,每逾期一日,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今,双方未能按照《购买意向书》约定签署正式交易文件,鹿回头公司未将保证金返还给本公司,违约金为人民币119,000,000.00元。

管理人对公司的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理由如下:

1、公司与鹿回头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签订《购买意向书)) ,2015年5月25

日,公司向鹿回头公司支付交易保证金。依据双方在《购买意向书》中的约定,尽调结束后,如公司对于尽调结果满意的,则双方应立即启动正式交易文件的起草及签署工作,待正式交易文件签署后,交易保证金将直接冲抵收购价款。

2、2015年11月26日,闫琦、同富投资有限公司、王大勇与中弘卓业集团有

限公司签署《天福有限公司之股权转协议》及系列补充协议。

3、2015年11月26日,闫琦、智菲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三亚爱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系列补充协议。依据上述协议,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取得鹿回头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持有的半山半岛项目资产及控制权。

4、双方签署的《购买意向书》载明签署意向书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永

红。

5、经查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

王继红,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6. 55% 的股权,为持股比例最高的大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王永红百分百持股的有限公司。依据上述事实可知,公司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永红,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与鹿回头公司签署《购买意向书》后已通过一系列的股权转让交易取得鹿回头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持有的半山半岛项目,鹿回头公司依据购买意向书的约定无须向公司返还交易保证金。故对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二、公司对三亚弘熹的债权申报及管理人不予确认情况

三亚弘熹系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因三亚弘熹资金周转的需要,公司于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累计向三亚弘熹转款3笔,共计人民币1,105,820,000.00元。截至债权申报日,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105,8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按照2019年12月01日截止日计算利息为人民币179,319,925.00元。

管理人对公司的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主张向三亚弘熹转账1,105,820,000.00 元,利息179,319,925.00元。公司提拱的财务票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公司提供的债权申报

利息计算底稿中也仅载明款项是"内部往来款"对于转账的行为性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其次,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管理人核查的事实,三亚弘熹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均系王永红实际控制企业或与王永红实际控制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王永红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间与上述十七家合并重整企业存在大量的、频繁的资金往来,仅依据公司的转账行为并不能证明公司对上述十七家公司享有合法的有效的债权。并且公司作为三亚弘熹的全资控股股东,相互之间资金往来也比较频繁,这种资金往来也是经营管理的表现形式之一,不能据此得出此笔债权应予确认的结论。

三、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弘弘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弘烨”)对三亚弘熹的债权申报及管理人不予确认情况因三亚弘熹资金周转的需要,北京弘烨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累计向三亚弘熹转款8笔,共计人民币2,845,500.00元。截至债权申报日,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845,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按照2019年12月01日截止日计算利息为人民币133,385.79元。管理人对北京弘烨的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理由如下:

首先,北京弘烨主张向三亚弘熹转账2,845,500.00 元及产生的利息133,385.79 元。三亚弘熹提供的财务票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三亚弘熹提供的债权申报利息计算底稿中也仅载明款项是"内部往来款"对于转账的行为性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

其次,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管理人核查的事实,北京弘烨系中弘新奇世界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公司,中弘新奇世界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持股公司,均系王永红实际控制企业或与王永红实际控制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王永红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与上述十七家合并重整企业存在大量的、频繁的资金往来,仅依据转账行为并不能证明北京弘烨对三亚弘熹享有合法的有效的债权。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到三板的公众公司,目前拥有十几万股东,与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永红之间分开经营,独立运作。对上述管理人不予确认的申报债权将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将采取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琼02破02号之五)

2、三亚中弘弘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十七家公司异议复核结论通知书(异

议债权编号0511、0661、0662)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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