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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3

证券代码:

400071 证券简称:中弘1 主办券商:

海通证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公司已于2019 年12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为维护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5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53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公司社会公众股于2000年6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00年5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53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公司社会公众股于2000年6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2018年12月28日起终止上市,并于2019年12月6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公司的股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集合竞

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1000 万元以

上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

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

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中国证券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

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

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 年 3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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