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开发行条件,具备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现有融资结构,满足中长期资金需求,更好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合理控制公司整体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基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
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作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爱国、王培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