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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黄金:关于仲裁结果执行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2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结果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止到2021年3月1日,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董赢、柏光辉返还的6亿元定金及截止到还款日的资金占用补偿费、律师费、仲裁费用等合计672,323,151.9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定金支付情况

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相关议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董赢、柏光辉购买其持有的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83.75%的股权。同日,公司与董赢、柏光辉签订《<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根据相关约定,公司向董赢、柏光辉合计支付6亿元定金。2019年10月18日,交易对方董赢、柏光辉已将其持有的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6.25%的股权就公司向其支付的6亿元定金办理了质押手续。

因交易双方对补充协议部分条款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署补充协议,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2020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董赢、柏光辉应在本次交易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及资金占用补偿返还至公司。本次交易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司未收到定金及资金占用补偿。

因此,为避免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020年7月2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以董赢、柏光辉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

二、北京仲裁委的裁决情况

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0309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公司返还6亿元定金以及支付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资金占用补偿32,891,397.26元,并向公司支付按照8%/年的标准,以6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足额返还定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补偿;

2、被申请人向公司赔偿公司为进行本次交易而支出的费用(含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钻探工程费和检验费等)共计200万元;

3、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因主张本案所涉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共计2,702,738元;

4、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3,088,468.68元(其中仲裁员报酬1,773,696.39元,机构费用1,314,772.29元,已由公司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088,468.68元;

5、公司有权在前述第1、2、3、4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质押给公司的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6.25%股权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7、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2,936,740元(其中仲裁员报酬1,687,280元,机构费用1,249,460元,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结果执行情况

截止到2021年3月1日,公司收到董赢、柏光辉返还的6亿元定金及截止到还款日的资金占用补偿费、律师费、仲裁费用等合计672,323,151.96元。《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0309号】中确定的还款义务,董赢、柏光辉已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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