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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中基健康产业股东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同时,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官方公众号、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

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七条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

电话号码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当网址、者咨询电话号码或传真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事前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下属公司都有参与、支持、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根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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