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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基: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师中院”)送达的《传票》(2019)兵07民执异1号。七师中院就公司原下属子公司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与奎屯农工商总场、第三人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番茄公司”)的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七师中院向公司送达传票,开庭受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由: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受诉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原告):奎屯农工商总场

被执行人(被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追加被执行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2019年6月25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原由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中基健康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申请人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中基蕃茄由中基健康出资40466万元,持股92.31%,于2000年5月设立,是兵团乃至全疆红色番茄产业的旗帜,截止2013年9月30日,中基蕃茄资产总额26.69亿元,负债总额26.06亿元。2013年12月31日,债权人申请对中基蕃茄破产重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师中院”)管辖。

2014年3月18日,第六师中级法院(2014)兵六民二重整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基蕃茄破产重整。2015年1月30日,(2014)兵六民二重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批准中基蕃茄重整计划,终止中基蕃茄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确定63家普通债权总额为2,378,560,472.25元,重整获尝比例为16.49%。2015年8月30日,(2014)兵六民二重整字第01-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基蕃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中基蕃茄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既:中基蕃茄对83.51%的普通债权1,986,335,850.37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中基蕃茄因连续两年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2015、2016年),于2017年7月12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现该公示法定住所和经营居住地均不存在经营场所,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

申请人认为,公司重整法律制度设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全体债权人自重整程序中获得高于清算破产状态下的偿付比例,通过重整和减免公司债务使公司获得再生,与公司清算破产程序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本案被执行人中基蕃茄通过重整程序减免19.86亿元公司债务后理应健康重生、持续经营,但至今却是下落不明,显然是不正常的。申请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原母公司中基健康在重整程序前后通过关联交易方式抽逃了中基蕃茄全部出资,转移隐匿了被执行人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请求追加中基蕃茄原股东中基健康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中基蕃茄原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2014年3月18日,鉴于中基蕃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六师中院对中基蕃茄依法裁定破产重整。2015年9月2日,六师中院就中基蕃茄破产重整事项裁定确认中基蕃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中基蕃茄全部股权以壹元的价格予以转让,转让协议达成后公司与中基蕃茄之间不再有任何关联关系。

公司已着手就相关诉讼事项积极应诉,并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上述诉讼对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2019)兵07民执异1号;

2、《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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