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07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9年9月11日晚披露公告称,你公司9月1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于加紧解决公司违规担保及共同借款问题的议案》,北京市振邦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认为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然而,你公司2019年8月2日披露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股东提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提案人自行负责;你公司9月10日披露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经你公司监事会审查,股东于平、翁远《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中的特别说明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取消了股东于平、翁远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
1.请你公司说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时未对提案内容进行审核的原因及合理性,迟至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方作出部分议案不合法合规决议的原因及合理性。
2.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监事会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四款“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以及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七条“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认定结论及其理由,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的规定。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你公司前期公告显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而你公司另外聘请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就你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请你公司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前临时更换律师事务所的原因及合理性。
4. 请你公司律师结合前述问题答复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复核前述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的适当性,并相应说明理由。
请你公司在2019年9月17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股票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合法权利。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