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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8-30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19-97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及原因

1、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自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起执行。根据财会[2019]6号的有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号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2、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以下简

称“财会[2019]8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9]9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号及财会[2019]9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主要内容

公司编制2019年半年度及后续的财务报表将执行财会[2019]6号文件的编报要求,主要变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1)将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3)资产负债表列报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行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4)明确资产负债表“递延收益”行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行项目;

(5)利润表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自“其

他收益”行项目前下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行项目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列于“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之前;

(6)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减:信用减值损失”调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7)利润表“投资收益”行项目的其中项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修订该准则的主要内容是:

(1)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

(2)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即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增加披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要求。

(4)该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不要求追溯调整。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修改债务重组的定义,取消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条件,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

(2)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债权人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受让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初始计量与重组损益。

(3)该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不要求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

对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均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其他事项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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