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下述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1、关于聘任安泰科技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安泰科技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满足了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杨松令: 张国庆: 李春龙: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