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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核查意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和《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均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

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1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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