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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9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环境: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44.6%股份)

宁波化工院: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曾名:宁波市化工研究

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泰环境持有99.98%股份)

宁波厚承: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象: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鲁恒升: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诉讼涉及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2023年5月5日,安泰环境所属子公司宁波化工院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1号]等相关法律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院已于2023年4月18日受理四川金象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案件二:

2023年5月5日,安泰环境所属宁波化工院收到四川省高级人员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2号]等相关法律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院已于2023年4月18日受理四川金象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林第一被告:尹明大第二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怀春第三被告: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继承第四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2、诉讼内容

原告四川金象认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四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判决赔偿截止2018年12月30日的经济损失9800万。2018年12月30日之后,华鲁恒升公司三聚氰胺一期项目仍在运营,原告有权继续主张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50万元。

2、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第一被告:尹明大

第二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第三被告: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继承第四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2、诉讼内容

原告四川金象认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四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华鲁升恒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二期)与三聚氰胺项目(一期) 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亦严重侵害前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原告技术秘密。

3、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其中被告二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

2、判令四被告立即销毁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其中被告二的销毁载体包括销毁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二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及其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3、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50万元。

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第三被告宁波化工院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泰环境的控股子公司,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1号];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2号];

3、民事起诉状。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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