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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需求,保持公司持续融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融资”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融资行为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以满足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的资金需求为宜;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综合权衡、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四)充分考虑公司的偿付能力,严格控制各类风险;

(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 公司应关注相关管理部门对融资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对上市公司融资条件的相关要求,使公司满足持续融资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资本市场融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 融资方案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后,履行公司相应决策程序,经有关机构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战略发展部是公司资本市场融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方案的策划、论证、报批和信息披露;计划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筹集资金的监管和合理使用。

第八条 公司制定融资方案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充分考虑融资风险,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目的;

(二)融资数量;

(三)融资用途;

(四)融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五)融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九条 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召集战略发展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融资工作小组,负责融资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融资工作小组负责证券发行相关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初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最终项目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与中介机构签订股票或债券承销协议、保荐协议、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遵守公司对外签署法律文件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所融资金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司所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存放、使用、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档案管理及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融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应及时掌握证券监管部门的政策动态,收集资本市场融资信息,为公司融资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工作应遵循公司《保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对需披露的信息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日后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泰科技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办法》(安泰证〔2012〕46号)同时废止。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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