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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监管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陈哲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相关素质与工作经验,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陈哲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公司聘任董事

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聘任陈哲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聘任刘劲松先生为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过程、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刘劲松先生具备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及相关素质与工作经验,且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劲松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中国钢研豁免履行注入山东稀土控股权承诺事项;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钢研豁免履行注入山东稀土控股权承诺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提请豁免承诺事项,避免了增加企业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高质量发展,保护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提请豁免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豁免承诺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兆年: 宋建波: 周利国:

2019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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