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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经公司2020年12月1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需要对公司存在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负责,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是各项具体业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应对公司本部自查并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应在确认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履行内部支付流程。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财务部门再按照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进行支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必要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赔偿公司损失,应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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