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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安排,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度,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调整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1、根据公司《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对22名因离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被公司董事会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注销其第三个行权期共

178.80万份股票期权。

经上述调整,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原231人调整为209人,已授予未解锁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2,375.20万份调整为2,196.40万份。

2、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三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三、关于对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第三个行权期安排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可行权的209名激励对象作为《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有关事项安排行权。

监事签字:焦万江 刘侃 林美玲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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