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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2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一、2018年财务概况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8年度合并口径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868.65万元。母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1,012.99万元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减少未分配利润19.06万元,加上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46,450.35万元,母公司2018年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45,418.30万元。

二、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8年末总股本1,108,284,080股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总计派发现金红利6,649.70万元(含税),占母公司2018年实现的可用于股东分配利润的比例为31.86%。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三、相关说明

1.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2.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情况

该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3.在本方案披露前,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未发现信息泄露或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4.本利润分配方案尚需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徐长生、沈烈、周彪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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