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保基建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对公司将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天保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最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同时由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天保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合规运营,在其经营范围内与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在于为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提供融资支持,是公司正常运营所需,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次关联交易融资利率参照行业、市场价格水平,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本次为全资
子公司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严建伟
于海生张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