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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在认真审议公司相关议案基础上,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22.094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

王如伟 黄 简 高向东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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