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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对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基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主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3年3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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