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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5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2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拟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对已经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进行了调整,承诺在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11月3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6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的计划,向本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等不会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变动的内部调整不属于前述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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