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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8届11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6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2021年三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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