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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2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3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因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等问题被予以通报。对此,我部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说明:

1.请自查前期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情形。

2. 请说明本次被通报的相关问题及整改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后续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可能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5.1条、第14.5.2条和第14.5.3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 你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公司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除本次通报情形外,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和处理能力、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

符合要求,公司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3)生产经营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除本次通报情形外,所委托的危废处置企业是否具备必要资质,相关处置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危废是否存在超期存放的情形。

(4)公司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内控和治理是否存在缺陷。

(5)除本次通报情形外,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请你公司在2021年 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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