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淄博锦泉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445.6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190.32%,请投资者关注有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
2019年11月23日公司《关于为南通中南新世界等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249)披露公司持股55%的子公司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淄博锦泉”)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30,000万元,期限36个月,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30,000万元。截止目前有关融资余额7,000万元,经过协商有关融资期限增加12个月,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其持有的部分商业房产,其他担保条件不变,担保期限相应延长。
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有关情况详见2022年10月31日和1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和《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被担保方 | 公司权益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本次担保前 | 本次担保情况 | 本次担保后 | 可使用 担保额度 审议情况 | 是否关联担保 | |||
已担保 金额 (万元) | 可使用 担保额度 (万元) | 担保 金额 (万元) | 占公司最近一期股东 权益比例 | 已担保 金额 (万元) | 可使用 担保额度 (万元) | |||||
淄博锦泉 | 55% | 91.92% | 7,000 | 2,919,693注1 | 7,000 | 0.30% | 7,000 | 2,912,693注1 |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 否 |
注1:有关额度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可使用担保总额;注2:本次为淄博锦泉担保为延长原有担保期限,已担保金额不变。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9月7日
注册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烟厂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中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议服务;汽车租赁(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票务代理;停车场服务。股东情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信用情况良好。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有关公司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类别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类别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21年末 (经审计) | 67,423.80 | 61,713.26 | 5,710.54 | 2021年末 (经审计) | 87,954.02 | 3,458.34 | 2,595.69 |
2022年9月末 (未经审计) | 61,607.16 | 56,631.72 | 4,975.44 | 2022年1~9月 (未经审计) | 8,967.47 | -1,001.01 | -735.09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主要内容: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其持有的部分商业房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本金金额7,000万元。
2、担保范围:有关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债权人实现有关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公司在保证合同项下应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3、保证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五、董事会意见
为有关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上述公司的业务需要,目前上述公司经营正常,偿债能力强,提供担保不增加公司风险,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45.6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190.32%。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2.2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35.14%;逾期担保金额为0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0元。
七、备查文件
1、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