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项
1、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不存在不能授出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被授予期权的情形;
2、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日的确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规、有效。
二、关于为万宁中南城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通过对有关担保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提供担保确系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担保涉及的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目前有关公司经营正常,偿债能力强,担保风险可控。对于向非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各股东均按比例提供担保或采取要求上述被担保对象的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等保障措施。担保不增加公司风险。提供担保不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金德钧
黄 峰倪俊骥曹益堂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