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绍兴锦嘉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使用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967,581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6,075,7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349.21%,请投资者关注有关风险。
一、融资及担保情况的概述
为了促进公司绍兴上悦城项目的发展,公司持股49%的绍兴锦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锦嘉”)以公允价值45,700万元向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国际信托”)转让其持有的嵊州市城南新区R/B2018-29、30地块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对应的100%资产收益权,18个月后按约定公允价格进行回购。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其持有的绍兴锦嘉49%股权,公司为有关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45,700万元。
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了《关于新增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新增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为西安嘉丰等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通过了为该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详见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29日及2019年3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公司权益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本次担保前 | 本次担保情况 | 本次担保后 | 可使用 担保额度 审议情况 | 是否关联担保 | |||
已担保 金额 (万元) | 可使用 担保额度 (万元) | 担保 金额 (万元) | 占公司最近一期股东权益比例 | 已担保 金额 (万元) | 未使用 担保额度 (万元) | ||||||
公司 | 绍兴锦嘉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97.51% | 0 | 461,70 | 45,700 | 2.63% | 45,700 | 470 | 2018年第十、十三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否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绍兴锦嘉置业有限公司(非并表)
成立日期:2018 年 7 月25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二路1号办公楼105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姚可注册资本:2,040.8163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自有房屋出租、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信用情况良好股东情况:
关联情况: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有关公司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
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时间 | 资产 总额 | 负债 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 收入 | 营业 利润 | 净利润 |
2018年度 (经审计) | 45,586.82 | 43,555.07 | 2,031.75 | 0 | 0 | -12.09 |
2019年3月(未经审计) | 72,980.40 | 71,160.34 | 1,820.06 | 0 | 0 | -83.73 |
四、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1、协议方:本公司、兴业国际信托
2、协议主要内容:公司与兴业国际信托签署《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45,700万元。
3、保证范围:基于有关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主债权金额(包括一般回购款、溢价回购款等款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兴业国际信托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用、公证费、律师费等)、因违约而给兴业国际信托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有关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董事会意见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十四、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上述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认为:为该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其业务需要,目前该公司经营正常,偿债能力强,担保风险可控。为该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
六、公司担保情况提供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金额为6,075,7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349.21%。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883,2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50.77%;逾期担保金额为0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
七、备查文件1、相关协议。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