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9年6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立场,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郴州云湘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有利于补充其营运资金,促进其主营业务健康发展,公司能够通过对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相关风险。上述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该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二、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办理黄金租赁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能够拓宽融资渠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办理黄金租赁业务。
独立董事:
郑家驹 谢云山 邵卫锋 尹晓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