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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2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专业的判断,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铅冶炼相关资产用于锡冶炼
异地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变更)暨关联交易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之第二节--关联
交易的程序与披露中 10.2.7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预案前已取得我们
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交易公允性:关于收购铅冶炼相关资产用于锡冶炼异地搬迁升级改造项目
(变更)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经过了多次的充分论证,具有可行性,经济性显
著,同时能大幅缩短建设周期。通过该项目实施,能有效解决公司目前锡冶炼面
临的环保压力,提高生产效率,切实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关联交易
标的已经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机构进行了审计、评估,并以经备案的
评估值作为交易对价,交易价格公允,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该预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收购铅冶炼相关资产用于锡冶炼异地搬迁升级
改造项目(变更)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云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有利于补充其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并促进其业务健康发
展。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良好,公司能够通过对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相关风
险。上述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为云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三、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预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
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所募集的资金将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金融机构
借款、偿还到期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
他用途)。上述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待偿还余额
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本数)的超短期融资券。
    独立董事:郑家驹、谢云山、邵卫锋、尹晓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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