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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产融:《合规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的履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规定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规定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合规。合规管理应覆盖全领域,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 公司本部合规管理体系采用“顶层设计、分级管理”模式,结合战略发展需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合规治理结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合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

所属各级单位负责在公司本部合规管理体系框架下,建立健全本单位合规管理体系,推进合规管理常态化运行。

践行风险合规理念,强化全员合规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员工应了解与自己的活动和其业务部门的活动相关的合规义务,并对合规作出承诺。鼓励员工提出有助于改进合规绩效的建议。

第二章 合规管理组织和职责第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公司党建部门、纪检部门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七条 董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经理层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五)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合规管理职责,指导公司本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为董事会决

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合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可由总法律顾问兼任。所属各级单位结合实际设置首席合规官或相应职位。

首席合规官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三)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为合规管理第一道防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各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合规管理员应全面掌握熟悉本部门业务涉及的制度、标准;在部门内持续推动落实“按制度流程办事”;对存在不合规风险的行为进行质疑,并向部门领导报告;为部门内合规问题提供咨询,促进部门业务合规开展。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门牵头归口合规管理工作,为合规管理第二道防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三)负责制度、经济合同(含其他具有具体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备忘等法律文件)、重大决策(含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专题会、党委会(支部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事项)合规审查;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依职责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

(五)组织或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

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纪检机构和审计、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为合规管理第三道防线,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受理违规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本部合规体系建设,指导所属各级单位合规管理工作。公司设立合规委员会或合规领导小组,与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合署,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合规专职人员。明确各业务及职能部门的合规职责和主体责任。

所属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合规体系建设,组织评价本单位的合规管理情况,整改落实不合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设立合规管理机构,配备合规专(兼)职人员。明确各业务及职能部门的合规职责和主体责任。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二)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四)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六)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七)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工程承发包、合同履约、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合规管理;

(八)重组并购。企业整体资产或企业股权的买卖、兼并或无偿划转应符合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并购投资决策、资产评估、交易执行等操作程序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公司治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构建企业法人治理体系,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强化公司治理合规;

(十)投资融资。加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股权融资等方面的合规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完善投资融资风险防控机制;

(十一)对外担保。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严禁违规担保或超股比、超范围担保,做好被担保方尽职调查和担保事项风险分析,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十二)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十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和关键风险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以下重点岗位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强化合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和合规能力,促使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和规范,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使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涉及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跟踪研究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针对重点领域制定具体合规管理制度、指引等,及时将外部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制度、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实行全员合规承诺制。将合规要求嵌入岗位职责,实现合规管理和业务管理有机融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把合规审查融入业务流程,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大额资金使用等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必经程序。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加强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交叉审查,确保业务合规后发起决策流程。合规管理部门对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其中,重大决策事项由合规管理部门出具合规审查意见,报首席合规官审核签字。

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将

评价结果纳入依法治企考核和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并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各单位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持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章 合规风险识别与应对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排查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系统分析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并进行全面评估,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险应对机制,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对识别评估的各类合规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司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告,按规定需要向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任何对公司声誉产生较大影响的有关违规方面的报道;

(二)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的调查、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被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

(三)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涉及合规的重大信访事件;

(四)潜在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国家利益、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规风险事件。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时,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处置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全面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筛选相关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等,系统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协助。

第六章 合规评价

第三十二条 健全合规评价机制,明确评价责任。公司对所属各级单位进行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第三十三条 加强合规评价计划管理,公司制订合规评价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组织实施合规评价,应当组建合规评价工作组,吸收相关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合规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合规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开展合规评价工作,实行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和工作底稿负责人审核制,并由工作组负责人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合规评价分为专项合规评价和年度合规评价。专项合规评价重点针对本规定第十七条合规管理重点领域和第十八条合规管理重点环节开展评价,形成专项合规评价报告;年度合规评价重点针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开展评价,形成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专项合规评价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规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合规评价的依据;

(三)合规评价的范围;

(四)合规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五)合规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

(六)不合规问题及其认定情况;

(七)相关工作建议;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年度合规管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规管理体系总体情况;

(二)合规管理体系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不合规问题整改情况;

(四)年度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合规评价结果,编报公司年度合规管理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合规评价问题整改台账,及时落实相关整改意见,向本单位决策机构和上级合规管理部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上级合规管理部门应定期跟踪监测。

第七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合规手册、指引、清单等,涵盖业务流程和岗位合规要求,作为岗位履行合规职责的工作标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负责人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及时逐级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单位应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逐步推进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实时监控。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全员合规文化宣贯和合规培训,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领导干部、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员工培训必修内容。将合规管理纳入党组织、经营层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十五条 对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或因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制度予以追责问责;因上述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

度开展责任追究;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其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12月15日施行的《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东能规章第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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