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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产融: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4

证券代码

000958证券简称

电投产融公告编号

2022-050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22年半年度电投产融与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并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

、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8,220万元。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按照《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财务公司2022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财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形。财务公司2022年半年度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经营,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综上,我们同意《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财务公司系国家电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为一家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根据财务公司出具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

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分析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状况。

3、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关于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关于修订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制定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地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并明确相应责任人,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具有可行性。该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关联交易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五、《关于公司能源板块资产内部重组整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能源板块资产内部重组整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资产划转系公司资产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和产融协作,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内部重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划转不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内部重组事项。

六、《关于开展良村热电类REITs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开展良村热电类REITs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开展类REITs业务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压降资金成本,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开展良村热电类REITs业务。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夏 鹏 谷大可 张 鹏

2022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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