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子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南网大湾区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召开第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前向我们提供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南网大湾区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此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和了解。
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 鹏 | 谷大可 | 张 鹏 | ||||||
2020年9月30日